2020年10月,袁某、缪某等4人入职从事职称评定业务的A公司,任职营销岗位,并签订了《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》。
该公司为他们配备工作手机号及绑定的工作微信,明确工作中掌握的客户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,离职需交还相关账号及手机卡,还跟袁某确认入职时工作微信原始好友有599人。此外,公司还要求他们每日将微信筛选后的客户信息存入客户管理系统。
2021年4月17日,袁某、缪某等4人仅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,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便自行离职,并私自将工作微信绑定到个人手机号上带走。而在此前的4月7日,袁某、缪某已与他人注册成立了业务相同的B公司。
A公司发现后,认为袁某等4人及其B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,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其返还工作微信,并承担法律责任。
经法院审理认定,袁某等4人构成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判决其返还工作微信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。因缺乏证据证明B公司指使或使用了袁某等4人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,法院驳回了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。